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学生评奖评优、择优推荐就业等提供依据,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适用的对象为我校普通全日制在校专科学生。
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分为基础性素质和发展性素质两大类,主要包括品行表现测评、学业表现测评、能力表现测评、文体表现测评四个方面:
(一)品行表现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政治思想、品德培养和行为表现:
(二)学业表现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学习成绩;
(三)能力表现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专业技能、职业技能、组织管理能力以及科学研究和创新能力;
(四)文体表现测评主要评估学生在文体活动中的表现及成绩.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构成和比例为:品行素质测评得分占20%,学业素质测评得分占60%,能力素质测评得分占10%、文体素质测评得分占10%。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计算公式为:综合素质测评得分=品行测评得分*0.2+学业测评得分*0.60+能力测评得分*0.10+文体测评得分*0.10。
个人自评分占40%,班级测评小组评分占60%。
各班级依据学生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得分的名次进行评优评奖。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得分为学生在校期间所有学年测评得分的平均数,学校和各学院依据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总分高低进行评比。
第五条 实施综合素质测评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主要为下列工作提供依据:
(一)各项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
(二)班级、学院、学校及以上各项评优评先工作:
(三)毕业生鉴定;
(四)毕业生择优推荐工作。
第二章 品行表现测评
第六条 品行表现测评满分为100分,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占60%,品德奖励分占40%。品德表现测评得分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分+奖励分-扣除分。
第七条 品行基本分满分为60分。评估的内容包括如下六大项,每项10分。
(一)政治与思想表现。主要包括:爱国热忱,对待四项基本原则的态度,对时事政治的关心程度,参加各种政治学习活动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活动的态度和表现,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法纪与集体观念。主要包括: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的表现,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党团组织生活的自觉性,处理个人与集体之间关系的态度和集体荣誉感。
(三)行为修养。主要包括:处理个人与他人之间关系的方法和艺术,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表现,能否做到诚实守信,谦虚谨慎:说话和气,待人有礼;尊敬师长,尊重他人:团结协作,乐于助人:举止得体;遵守文明守则,维护公共秩序,不妨碍别人正常的工作、学习和休息;爱护公共财物和公共设施,节约水电和粮食;保护环境,讲究卫生,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健康的审美情趣,良好的生活习惯。
(四)劳动观念和社会实践。主要包括:参加各种公益性劳动的表现,完成宿舍、教室等区域卫生工作的自觉性。完成学校布置的各种任务的积极性,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表现等。
(五)学习态度和进取精神。主要包括:树立正确的专业思想、学习动机和学习态度,具有奋发向上、竞争进取、自强不息的意识,具有勤奋好学,刻苦钻研的精神。
(六)品德培养教育课。主要考察学生参加学校学生品德培养八个教育手册情况来测评得分。
第八条 品德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被评为优秀党员、三好学生,国家级的加20分,省级的加16分,校级的加10分,院级的加8分: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优秀团员者,国家级的加18分,省级的加15分,校级的加12分,院级的加6分;各类先进个人(如:单项活动优秀奖、军训优秀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酌情加2-8分,同一学生在同一学年因相同事迹多次获奖,按最高级别计分次。
(二)先进事迹受学校、所在学院通报表扬者,分别加5分、3分,每学年按最高级别计分次。
(三)所在班级或团支部,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学校或院先进集体的,每人分别加8分、6分、4分、2分。同一单位在同一学年中因相同事迹多次获奖,按最高级别计分一次。
(四)被评为学校文明寝室的,所在寝室每人分别加1分。
(五)热心公益,乐于助人,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捐书、捐款、捐物、献血以及义务劳动或服务等集体活动者,每次加1.--2分,但该项累计加分超过10分者仍按10分计。
(六)如果品德奖励分超过40分者,以40分计。
第九条 品德测评扣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凡政治学习、组织生活、班级集会和规定必须参加的劳动或集体活动不经请假而缺席者,每次扣2分。
(二)凡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社会道德规范以及党(团)纪律者,受院通报批评者扣6分,受学校通报批评者扣8分,受警告处分者扣15分,受严重警告处分者扣20分,受记过处分者扣30分,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扣40分,受开除党籍、团籍处分者扣50分。同错误行为同时受行政和党(团)纪律处分者,按最高级别扣分。
第三章 学业表现测评
第十条 学业表现测评满分为100分,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除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占80%,奖励分占20%。学业测评得分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分+奖励分-扣分。
第十一条 学业基本分根据各学院专业的特点参照以下计算公式:本人学年平均分(或者平均学分绩点)/班级或专业学年最高平均分(或者平均学分绩点)*100*0.8。
第十二条 学业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在国家级、省级、校级或者院级组织的各学科专业知识竞赛中获奖者,按地院级、校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10分、12分、20分。
(二)同一学生同时获得院级、校级、省级、国家级奖项,按最高奖项计分。
第十三条 学业扣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为:
(一)凡考试作弊者,除在其品行测评中扣分外,在学业中另扣5分。
(二)学期内累计旷课12节(含本数)以下者,每旷课一节扣其综合素质测评学业分1分:旷课13节及以上者,每节扣其学业分2分。
第四章 能力表现测评
第十四条 能力表现测评满分为100分,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和奖励分各占50%。计算公式为:基本分+奖励分-扣分。
第十五条 能力表现基本分满分为50分。评估的内容包括如下五项,每项10分:
(一)自学能力。主要评估:科学运筹时间,运用正确的学习方法,独立地进行有效学习和获取知识的能力;
(二)表达能力。主要评估:普通话技能,汉语写作技能,外语表达能力等;
(三)社会工作与社会交际能力。主要评估:从事社会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管理等能力,与人交往的能力,宣传能力;
(四)动手操作能力。主要评估:从事实验、课件制作的能力,计算机操作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等;
(五)创业创新能力。主要评估:自主创业、发现新事物、解决新问题的能力。
第十六条 能力表现奖励(扣)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在学校或院组织的教学竞赛活动中,参加者(完成全过程)每次加2分,获得一、二、三等奖;校级分别另加10分、8分、6分,院级分别另加6分、5分、4分。在其它与职业技能训练有关的各类竞赛活动(如朗诵、演讲、书法、创业设计等)中,参加者每次加2分,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国家级的分别另加25分、20分、15分,省级的分别另加18分、14分、.10分,校级的分别另加8分、7分、5分;院级的分别另加6分、5分、4分。
(二)参加各种征文比赛、知识竞赛和社会调查报告评选者,每次加2分,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国家级的分别另加20分、15分、12分,省级的分别另加15分、10分、8分,校级的分别另加8分、7分、6分,院级的分别另加6分、5分、4分。
(三)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根据学生参加社会实践业绩,带队老师评价情况,积极完成带队老师布置的各项工作者并取得优秀成绩者加30分,积极完成带队老师布置的各项工作未取得理想结果者加20分,参加社会实践者加10分。
(四)参加学业成果展览评比、竞赛活动者,每人每次加2分: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国家级的分别另加30分、20分、15分,省级的分别另加20分、15分、10分,校级的分别另加10分、7分、5分,院级的分别另加6分、5分、4分 (多人合作者按参加人数平均计分或由当事人协商决定)。
(五)参加专升本报名者加5分;计算机统考,文科过一级、理科过二级(计算机专业除外)者加2分,每递增级加1分。
(六)担任学生干部或从事公益性、服务性工作满一年且能履行职责者,按如下标准加分:
1、校学生会正副主席、校社团联合会正副会长、大学生自律委员会正副主席、大学生记者团正副团长、学院学生会正副主席、班长、团支部书记加15分。
2.校或院学生会正副部长、校社团联合会正副部长、大学生自律委员会正副部长、大学生记者团正副部长加12分。
3.校团委学生会、校社团联合会干事、院团总支学生会、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大学生记者团干事加10分。
4.班委会委员、团支部委员加10分。
5.班级小组长、寝室长加6分。
6.身兼多职者,按最高职务计分。各职务均能履行职责并有突出表现者,经院学生工作主管领导审定,可酌情另加1一2分。
7.学生干部不履行职责、工作马虎、同学反映意见比较多的,经班级测评小组审议通过由辅导员综合后决定,可酌情减1-5分。
8.学生干部任职不满一学年者,按50%计算奖励分。
(八)能力奖励分的计算公式为:个人原始奖励分/班级专业最高原始奖励分*100*0.5。
第五章 文体表现测评
第十七 条文体表现测评满分为100分,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和奖励分各占50%。计算公式为:基本分+奖励分一扣分
第十八条 文体表现的基本分为50分。评估的内容包含以下四项:
(一)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级组织的文娱活动;(15分)
(二)坚持课外体育锻炼的情况;(10分)
(三)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级组织的体育活动:(15分)
(四)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较强,体质、体魄以及体育达标状况。(10分)
第十九条 文体表现奖励分的计算公式为:
本人原始奖励分:班级或专业最高原始奖励分*100*0.5。文体表现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参加体育竞赛的运动员,每届每项按照院级、校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2分、4分、8分、10分。
(二)在各种体育竞赛中获得名次的运动员,校级第名加10分,第二名加9分、第三名加8分,第四名加7分、第五名加6分,第六名加5分,第七名加4分,第八名加3分:省级的获奖按校级的2信计分:国家级的获奖者按校级的3倍计分:破记录者按照校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另加10、15、20分;院级竞赛获奖者按校级的50%计分。
(三)参加文艺演出或竞赛者,每次每项按照院级、校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2分、4分、6分、8分。
(四)在文艺竞赛中获得名次的演出者,按照校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省级的获奖者按校级的2倍计分;国家级的获奖按校级的3倍计分;院级的获奖者按校级的50%计分。
(五)为文娱演出或文体竞赛做服务工作者(含比赛裁判),每次加1分(裁判1.5分),但学期累计超过10分仍按10分计算。
(六)参加运动队、艺术团作为正式队员训练满年且表现积极者,校级加8分,院级加6分;训练只达一学期者按50%计分;积极参加学生社团活动,被评为社团活动积极分子者加8分。
第二十条 文体表现扣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是:
(一)凡要求统.参加的文体活动不参加者,每次扣2分。
(二)不参加体育达标测试者扣5分(经校体育部批准免修体育课者除外)。
第六章 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机构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和部署,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监督和指导,各学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成立院级、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职责如下:
(一)结合本学院实际,制定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
(二)组织部署本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三)对各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T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四)裁决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纠纷,做好测评过程中的学生指导工作:
(五)审定上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和评优材料。
第二十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总结。每个学生必须按照《万博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表》四个方面的内容,认真撰写学年的书面总结,按照统表格实事求是地填写德、智、体等方面的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并在班级总结会议上作汇报。
(二)评议与评分。在听取个人汇报以及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在阅读个人总结和有关资料的基础上,结合该生平时的表现进行评议与评分。
(三)审核。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审查核准每位同学各项综合素质测评的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发现错漏者,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更正或增补。
(四)公示。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经过审查核准和换算后,将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含德、智、体、能四个单项和合成总分)向班级全体学生公示,听取广大学生的意见。自公示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之日起的三日内,学生若对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有异议,可向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提出,由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进行复查,并在三日之内作出答复。经过复查,确有错漏的,经辅导员复核批准,予以更正或增补。
(五)评优。班级综合素质测评结果确定后,按照有关规定的比例和条件评选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单项活动优秀奖等人选。
(六)审批与备案。各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对各班级的综合素质测评过程和评优结果进行审定,填写好有关表格及材料后由各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校学生工作处(部)汇总。学校审核批准后,统进行表彰。